需要以下證據:
第壹,書證。即通過記錄的內容反映案件事實的文字或其他材料,如借條、合同文本等。
第二,物證。即通過文章本身反映案件事實,如買賣合同樣本、故意傷害案件中的兇器等。
第三,視聽資料。即音視頻資料,如監視器錄制的視頻、手機音視頻等。
第四,證人證言。由了解案情的證人出具的證言,壹般來說,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動詞 (verb的縮寫)當事人陳述。指當事人在法庭上就案件事實所作的陳述性陳述。
第六,鑒定結論。指具有評估資格的法人機構對案件中需要評估的情況出具的評估意見。
七、檢查記錄。是指公安機關等主管機關對案件進行現場勘驗後形成的記錄材料,如交通事故發生後交警所做的筆錄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強調證據和調查研究,不相信口供。如果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並處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予以處罰。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證據證明定罪量刑的事實;
(二)定案所依據的證據經過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的;
(三)根據全案證據,對查明的事實已經排除合理懷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壹切事實,都是證據。
有七種證據:
(壹)物證、書證;(二)證人證言;(三)被害人陳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陳述和辯解;(五)專家結論;(六)勘驗、檢查記錄;(7)視聽資料。
以上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四十六條壹切案件的量刑,都應當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能輕信口供。如果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並處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可靠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