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中國的法律法規既沒有規定工資必須保密,也沒有禁止企業采取保密制度。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工資保密條款的制定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自由意誌協商的結果。只要雙方公平自願,制定程序合法有效,就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和尊重。
但違反公司的工資保密制度並不是對勞動合同的根本違反,用人單位應當認為解除勞動關系違法。因為處罰結果與員工的行為沒有可比性,不符合公平原則,也違背了法律對勞動者的傾斜保護原則。當然,員工可以根據公司規定從輕處罰,比如警告或者降低當月業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其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安全生產條件、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信息;用人單位有權了解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信息,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十壹條用人單位未在錄用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錄用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中沒有約定的,應當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八條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的標準約定不明確,引起爭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的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沒有約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沒有約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