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關於房屋拆遷的法律規定:
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補償條例
第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制定補償方案,並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的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
第十壹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公布征求意見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意見的情況。因舊城改造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補償費應當足額發放,並存入專用賬戶,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後,應當及時發布公告。公告應當載明補償方案、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市、縣人民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補償的宣傳和解釋工作。依法被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城市房屋拆遷稅收政策和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公平規則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依法妥善處理征地拆遷案件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國有土地房屋補償決定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征地拆遷補償暫行條例》、《土地違法案件查處辦法》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條* *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並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房屋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