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決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仲裁費用的負擔和裁決日期。當事人不願意在協議中寫明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的,可以不寫明。裁決書應由仲裁員簽名,並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不同意裁決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
根據不同的情況,仲裁裁決有不同的生效方式。
1.雙方未在收到裁決書後15天內向法院提起訴訟的,仲裁裁決生效。
2.雙方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終審判決維持仲裁裁決,則該裁決自法院終審判決生效之日起生效。
3.當仲裁裁決在壹方缺席的情況下作出時,仲裁裁決應在通知送達之日後60天生效。需要註意的是,仲裁裁決壹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未經法定程序被撤銷的,雙方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仲裁庭當庭宣布裁決內容的,宣布裁決的時間為作出裁決的時間,仲裁裁決自宣布之時起生效;仲裁庭未當庭宣布但後來送達裁決書的,裁決書由仲裁員制作、簽名並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的時間為仲裁裁決書制作時間,裁決書自該時間起生效。仲裁是指雙方同意將爭議提交給第三方(具有公認地位),由第三方對爭議的是非曲直進行判斷並做出裁決的壹種爭議解決方式。仲裁不同於訴訟和審判。仲裁要求雙方自願,也不同於強制調解。它是壹種特殊的調解和自願仲裁,不同於訴訟等強制仲裁。仲裁壹般是當事人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根據雙方訂立的仲裁協議進行仲裁,並受仲裁約束的制度。仲裁活動與法院審判活動壹樣,關系到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之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七條自制定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