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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法和離婚程序的新規則

法律分析:

《民法典》婚姻法規定了兩種離婚形式。壹種是協議離婚;二是訴訟離婚(訴訟離婚法院會在雙方之間進行調解)。具體流程如下:

協議離婚:男女雙方自願協議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申請進行審查;經過30天的離婚冷靜期後,雙方將在30天內到婚姻登記處領取離婚證。

訴訟離婚:1。寫離婚訴狀。起訴狀必須寫明原被告的基本情況、訴訟請求(包括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事實和理由;2.準備好相關證據材料,如結婚證、戶口本、身份證、財產明細、家暴證據等。3.拿起訴狀兩份、結婚證原件和之前準備的證據材料兩份,在有管轄權的法院(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基層法院)立案;4.立案後,在7天內憑繳費收據繳納訴訟費。付費壹到兩周可以撥打12368查詢案件信息;5.主審法官會在法定時間內將起訴狀副本及其他材料送達對方。6.法院傳喚雙方。7.準備好相關材料,按照傳票通知的時間到庭開庭。8.調解是離婚訴訟的必要程序。開庭前或開庭後,法院會組織雙方進行離婚調解。如果調解成功,將進行民事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功,將開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7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壹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系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壹致意見後,應當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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