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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簽勞動合同仲裁的法律依據是什麽?

1.未簽勞動合同仲裁的法律依據是什麽?必須強調的是,事實勞動關系也是受法律保護的。勞動爭議符合受理條件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也應當受理。用人單位與職工發生爭議,無論是否訂立勞動合同,只要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符合《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件》的適用範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都應受理。建立勞動關系,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壹般來說,確定勞動關系存在的標準有兩個:1,雙方是否訂立了勞動合同;2、雙方是否產生了勞動權利和義務。在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更容易認定雙方建立了勞動關系;但是,勞動關系的存在並不僅僅取決於是否訂立了勞動合同。未簽訂勞動合同並不否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已經產生勞動權利義務的勞動關系的存在。企業未按規定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但職工已履行勞動義務的,可以認定為雙方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決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二。申請勞動仲裁的條件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就下列爭議申請勞動仲裁:1。因用人單位辭退、開除、辭職、自願辭職而發生的爭議;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獎金、保險、福利、培訓和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3.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包括因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發生的爭議;4.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後發生的爭議;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也是因為勞動仲裁是建立在事實勞動關系的基礎上,但是員工可能會擔心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仲裁機構就不受理。因此,由於沒有書面合同,必須先向仲裁機構提交能夠證明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據,然後仲裁機構才能就公司不簽訂勞動合同的事實出具仲裁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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