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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消防法是什麽時候生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於2008年4月29日經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98,但現行消防法已於2008年10月28日經NPC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修訂通過,並於2009年5月28日正式實施。《人民防空法》於2006年6月29日由NPC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修訂通過,並於2006年6月29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NPC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了NPC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安全管理處罰法》等部分法律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自1998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已於2008年4月29日經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並於2008年4月29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號公布,自2008年9月29日起施行。

單位消防檢查的具體內容如下

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安全疏散通道、樓梯、安全出口和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消防安全標誌設置、消防設備配置和完好情況、建築消防設施運行情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消防控制設備運行情況及相關記錄、是否存在違反用火用電規定的情況、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管理情況、消防檢查和記錄落實情況、火災隱患整改情況及防範措施落實情況、 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防火、防爆、防雷措施的落實情況,樓層、防火墻、豎井等重點防火分隔部位的封閉情況,重點消防安全部位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於2009年4月29日經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09年4月23日經NPC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修訂,2065年4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9號公布,自2065年4月23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四十四條任何人發現火災,應當立即報警。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免費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堵塞報警。禁止謊報火警。人員密集場所發生火災時,該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應當立即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任何單位發生火災,都要立即組織力量撲救。周邊單位要給予支持。接到火災報警後,消防隊必須立即趕赴火災現場,救助遇險人員,消除危險,撲滅火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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