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消防檢查的具體內容如下
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安全疏散通道、樓梯、安全出口和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消防安全標誌設置、消防設備配置和完好情況、建築消防設施運行情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消防控制設備運行情況及相關記錄、是否存在違反用火用電規定的情況、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管理情況、消防檢查和記錄落實情況、火災隱患整改情況及防範措施落實情況、 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防火、防爆、防雷措施的落實情況,樓層、防火墻、豎井等重點防火分隔部位的封閉情況,重點消防安全部位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於2009年4月29日經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09年4月23日經NPC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修訂,2065年4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9號公布,自2065年4月23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四十四條任何人發現火災,應當立即報警。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免費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堵塞報警。禁止謊報火警。人員密集場所發生火災時,該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應當立即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任何單位發生火災,都要立即組織力量撲救。周邊單位要給予支持。接到火災報警後,消防隊必須立即趕赴火災現場,救助遇險人員,消除危險,撲滅火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