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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法律責任的壹般要素有哪些?

建設工程法律責任的壹般要件由以下四個條件構成,這四個條件相互聯系,缺壹不可。

(1)存在損害的事實是對受法律保護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的侵害。

●客觀性,即已經存在,不存在損害事實,因此不構成法律責任。

●損害事實與損害結果不同。損害結果是違法行為對行為所指向的客體造成的實際損害。

(2)違法行為法律規範中規定法律責任的目的是為了使國家的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符合統治階級的意誌,以國家的強制力樹立法律的威嚴,懲罰違法行為,減少犯罪。如果沒有違法行為,就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合法行為應該受到法律保護。行為不違法,即使造成了壹定的損害結果,也不承擔法律責任。

(3)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客觀的、必然的因果關系。也就是說,某種損害事實是違法行為造成的必然結果,違法行為是損害事實的原因。

(4)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所謂過錯,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及其造成的損害事實的主觀態度,包括故意和過失。如果行為主觀上既無故意也無過失,行為人對損害結果不承擔責任。比如某企業在施工過程中遇到了嚴重的暴風雨,導致停工,從而延誤了工期,在這種情況下,停工延誤工期造成的損失不是因為施工方的故意和過失,而是不可抗力,所以不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建設工程法律責任的特殊構成要件特殊構成要件是指法律規定的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它們不是有機結合的,而是分別與壹般要件構成法律責任。

(1)特殊主體在壹般構成要件中對加害人沒有特殊規定,即承擔責任的主體。他只有具備相應的能力,才能成為責任主體。特殊主體不同,是指法律規定行為人必須有壹定的身份和地位,才能承擔法律責任。刑事責任中主要指職務犯罪,如貪汙、受賄等。,以及行政責任中的職務違法行為,如徇私舞弊、以權謀私等。沒有這個條件,就不會承擔這種責任。

(2)在壹般構成要件中,特殊結果只要有損害事實就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在特殊結果中,則要求後果嚴重、損失重大,否則不能構成法律責任。如果質量監督員在工程質量監督中粗心大意,不負責任,造成了應該發現而沒有發現的隱患,造成了嚴重的質量事故,那麽他就要承擔失職的法律責任。

(3)無過錯責任的壹般要件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有過錯,但民事責任的許多要件並不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只要有損害,行為人就要承擔壹定的法律責任。這種責任主要體現法律責任的補償性,而沒有法律制裁意義。

(4)轉嫁責任的構成要件壹般是要求實施違法行為的人承擔法律責任,但在民法和行政法中,部分法律責任要求由與行為人有壹定關系的第三人承擔。未成年人傷害他人的,侵權賠償責任由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承擔。希望我的回答對妳有幫助,也希望能被采納。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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