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展數據:
延安保安服務公司設立許可辦理材料
1.保安服務公司行政許可申請審批表
2.設立保安服務公司的申請書(名稱、住所、註冊資本、股東及出資額、業務範圍等)擬設立的保安服務公司的名稱)。
3、《保安服務公司擬任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批表》
4.擬任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員應提供身份證復印件、簡歷和保安員資格證書,投資者應提供身份證復印件。
5、擬設保安服務公司住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有效證明文件。
6.提供安防服務所需的相關設備(如提供安防技術、防範、報警、監控、運營服務,應有監控平臺照片)、車輛等材料,並附彩色照片。
7、公司組織機構及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保安管理制度材料。
8.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延安保安服務公司設立許可的法律依據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國務院第564號令)
第九條申請設立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申請書和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並將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頒發保安服務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條從事武裝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對武裝押運服務的規劃布局要求,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條件,並具備下列條件:
(壹)註冊資本不低於65438萬元人民幣;
(二)國有獨資或國有資本占註冊資本總額的0%以上;
(三)有符合《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規定》要求的守護押運人員;
(四)有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專用運輸車輛和通信、報警設備。
第十壹條申請設立從事武裝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申請書和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第十條規定條件的材料。保安服務公司申請新增武裝押運服務的,無需再次提交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並將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查意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核發從事武裝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許可證或者在現有保安服務許可證上增設武裝押運服務;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