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案件審理受阻
當壹方當事人起訴後選擇不出庭,法院將無法正常進行審判程序。這可能導致案件延期,甚至可能因缺少必要的當事人而被法院撤銷。對於原告來說,這可能意味著他的上訴不能得到及時審理和判決;對於被告人來說,雖然可能暫時逃避審判的壓力,但從長遠來看,案件仍然懸而未決,可能會對其生活和工作產生持久的影響。
第二,可能會受到法律制裁。
不出庭可能會被視為對法庭的不尊重,對法律的不尊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駁回起訴;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因此,不出庭的壹方可能面臨被法院駁回或缺席判決的風險,甚至可能受到法律的懲罰。
三是自身權益受損。
不出庭的當事人將無法在庭審中進行自我辯護或提出反駁意見,導致其無法充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法院會根據現有的證據和法律規定做出判決,不出庭的壹方無法影響判決結果。因此,不出庭可能導致自身權益受損,甚至可能承擔不應有的法律責任。
總而言之:
起訴後不上法庭會帶來嚴重後果,包括審判受阻,可能受到法律制裁,自身權益受損。因此,原告和被告在接到法院傳票後,都應按時出庭,積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43條規定: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44條規定: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