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和發布。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但需報NPC常務委員會備案。
二、行政法的六項基本原則
1,依法行政原則
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第壹原則,其他原則可以理解為這壹原則的延伸。貫徹依法行政原則是行政活動區別於民事活動的主要標誌。
2、合理行政的原則
合理行政原則的主要含義是行政決策應當合理,屬於實體行政法治的範疇,特別適用於自由裁量的行政活動。
3、正當程序原則
正當程序是當代行政法的主要原則之壹。它包括以下原則:壹是行政公開原則。第二,公眾參與原則。第三,回避原則。
4.高效便捷的原則
分為兩個方面。首先是行政效率原則。二是方便當事人的原則。
5、誠實守信原則
分為兩個方面。首先是行政信息的真實性原則。二是保護公民信賴利益原則。
6、權責統壹的原則
分為兩個方面。首先是行政效率原則。二是行政責任原則。
第三,行政法基本原則的功能
(壹)有利於行政法體系的統壹、協調和穩定。
(B)有助於行政法實施的統壹和協調。
(C)有助於彌補行政法規的不足和疏漏,確保及時和必要地調整社會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壹)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NPC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明確各部、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壹領導各部、各委員會的工作,領導不屬於各部、各委員會的國家行政工作;
(四)統壹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行政機關職權的具體劃分;
(五)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國家預算的編制和執行情況;
(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城鄉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
(七)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
(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九)管理外交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
(十)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
(十壹)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
(十二)保護華僑的合法權益,保護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
(十三)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
(十四)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五)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準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設立和區域劃分;
(十六)依法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
(十七)依法審批行政機構的設置,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
(十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壹百條規定,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NPC常務委員會備案。
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