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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的手續有哪些?

離婚的程序是:

1.離婚雙方需到相關行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

2.辦理離婚登記時,雙方需要準備相關材料,如戶籍證明、居民身份證、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離婚協議書等相關離婚材料;

3.離婚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請求進行審查,對符合離婚條件的,在壹個月內發給離婚證,並註銷結婚證。當事人取得離婚證時,夫妻關系解除。

離婚協議是這樣寫的:

1,說明離婚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

2、指定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及債務問題;

3.陳述離婚的事實和理由。同時,離婚協議不得損害他人利益。然後去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離婚協議生效。

離婚所需的程序如下:

1.離婚雙方提交證件及相關證明材料;

2.婚姻登記員解釋民法典中登記離婚的條件,並詢問離婚遺囑和離婚協議的內容;

3.離婚雙方應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聲明人”壹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見證人面前完成;

4.夫妻雙方親自簽署離婚協議,婚姻登記員為見證人;協議壹份為夫妻雙方,壹份在婚姻登記處備案;

5.婚姻登記員應當對當事人提交的文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和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單和離婚證;

6.婚姻登記員簽發離婚證。

綜上,離婚需要雙方到行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6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1078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屬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壹致意見的,應當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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