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爭論的焦點是是否給予虛假廣告代言人如此嚴厲的連帶責任處罰。在起草過程中,有人建議將連帶責任改為相應的賠償責任。相應的責任是什麽意思?顯然,這種說法不如連帶責任的說法明確。產品出問題後,有明星說我只要退還廣告收入就行了,但其實明星退還賠償並不代表賠償。因為通過這種退賠,形象代言人並沒有受到任何損失和懲罰。代言人退回的錢是生產經營者提供的,也就是說生產經營者在補償老百姓,和代言的名人沒有關系。“食品安全”是人命關天的事,就是要嚴。如果明星認為自己承擔不了這個責任,就不要替他說話。明星代言食品廣告有很強的放大效應。壹旦食品出現問題,可能造成的危害會非常嚴重。經過反復權衡,我們決定寫“連帶責任”,希望廣告代言人能夠承擔謹慎註意的義務。
問:有人說這麽嚴格的規定可能會讓很多明星不敢接食品廣告...
答:在制定法律的過程中,也有人提出要不要考慮設立免責條款。"在履行了我們的法律義務後,我們可以被免除責任."但仔細權衡後,最終意見是,免檢不適用於食品安全。食品不同於其他產品,有其獨特性。考慮到問題食品的巨大危害,壹旦食品出現問題,相關各方都不能免責。即使已經盡到核實義務,代言人在代言的食品出現問題後,仍然要承擔賠償責任。事實上,國外對明星代言廣告有嚴格的法律限制。廣告中代言人的話相當於出庭作證。如果他們撒謊,不僅要承擔民事責任,還要面臨刑事處罰。
問:這個“連帶責任”條款是“三鹿奶粉事件”直接臨時增加的嗎?
答:這壹條款是在四審過程中增加的。三鹿奶粉事件發生在三審,也就是四審即將頒布之前。大家對如何保證食品安全,盡量避免各方面出現問題和漏洞,提了很多補充意見。之後增加了包括“全程監管”在內的條款。保健食品和食品廣告的管理都是四審之後才納入的,不能說只增加了這個條款。
問:妳認為廣告法會以同樣的方式修改嗎?
答:我們只負責食品安全法。關於《廣告法》的問題我無法回答,但《廣告法》的修改已經提上日程,未來將與《食品安全法》掛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