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責任不同:有限合夥人(LP)是真正的投資人,但不負責具體操作。普通合夥人(GP)有權管理和決定合夥企業事務,負責領導團隊運作,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2.不同交易:普通合夥人不得與企業進行交易,但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全體合夥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有限合夥人可以與企業部進行交易,除非合夥協議中另有約定。
3.不同的公司債務: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有限合夥人僅以其出資對合夥企業承擔有限責任。
4.經營職責不同:普通合夥人負責合夥企業的經營,壹般有經營業績獎勵;有限合夥人不負責經營,沒有經營報酬,只根據出資份額獲得相應的經營利潤。
1.普通合夥人承擔公司債務的範圍大於有限合夥人;
2.在關聯方交易中,法律允許有限合夥人與企業進行交易;
3.法律允許有限合夥人從事與本企業競爭的業務;
4.普通合夥人將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必須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有限合夥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5.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財產份額時,必須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而有限合夥人轉讓時,按規定只需“通知”即可;
6.普通合夥人可以以現金、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分為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顧名思義,有限合夥人承擔有限責任,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六十四條
有限合夥人可以以現金、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
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第六十五條
有限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按時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時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還錢義務,並向其他合夥人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