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騙取的社會保險金,並對社會保險服務機構處以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服務協議終止,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具備執業資格的,依法撤銷其執業資格。第八十八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騙取的社會保險待遇,並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2.保險詐騙構成對保險詐騙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構成保險詐騙罪。保險詐騙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1)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已經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理由或者誇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4)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五)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單位犯第壹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人、財產鑒定人故意提供虛假文件為他人行騙提供條件的,以* * *保險詐騙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