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第九條。資源稅由稅務機關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進行征收管理。稅務機關與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加強資源稅征收管理。第十三條納稅人、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第十壹條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征收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第十四條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征收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第十五條納稅人、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九條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除本法規定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第七條納稅人申報的應稅車輛計稅價格無正當理由明顯偏低的,稅務機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核定其應納稅額。《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第十七條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征收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第十八條納稅人、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第十四條環境保護稅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法的有關規定征收管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負責汙染物的監測和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稅務機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分工協作的工作機制,加強環境保護稅征收管理,確保稅款及時足額入庫。《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第二十三條。納稅人、稅務機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