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身份證不是判斷妳是否是中國公民的依據,妳是否是中國公民是妳是否具有中國國籍。也就是說,沒有居民身份證,任何具有中國國籍的人仍然是中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凡具有中國人民國籍的,都是中國人民的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八條規定:“居民身份證由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頒發。“上述兩部法律明確指出,公民按照中國國籍確定,居民按照公民的常住地確定。
法律客觀性: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年滿十六周歲的中國公民,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申領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中國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登記的項目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戶口地址、公民身份證號、本人照片、證件有效期、發證機關。公民身份號碼是每個公民唯壹的、終身不變的身份代碼,由公安機關根據公民身份號碼國家標準編制。公民從事相關活動需要證明身份的,有權使用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拒絕。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應當出示身份證證明身份: (壹)常住戶口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二)兵役登記;(三)婚姻登記、收養登記;(四)辦理出境手續;(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的其他情形。未依照本法規定取得居民身份證的公民,在從事前款規定的有關活動時,可以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證明手段證明其身份。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時,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出示執法證件,查驗居民身份證: (壹)涉嫌違法犯罪的人員身份需要查清的;(二)依法實施現場控制時,需要查明相關人員身份的;(三)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緊急情況時,需要查明現場有關人員身份的;(四)法律規定需要鑒定的其他情形。有前款所列情形之壹,人民警察拒絕查驗居民身份證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采取措施予以處理。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證。但是,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執行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