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責任
民航工作人員作為履行職責的行為,在工作中違反相關管理制度,要接受民航部門的行政處分,從而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
2.民事責任
眾所周知,航空公司因航班延誤或者飛行事故應當對旅客承擔民事責任,旅客也可以要求民航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因自身過錯造成旅客人身、財產損失的,承擔自己的民事責任。
3.刑事責任
航空人員違章指揮,造成重大飛行事故並造成嚴重後果的,構成重大飛行事故罪,應依法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此外,根據具體情況,民航人員還應當承擔其他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第四十四條民用航空器的運行由機長負責,機長應當嚴格履行職責,保護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載人員和財產的安全。
機長在其職權範圍內發布的命令,民用航空器上的所有人員都必須執行。
第二百零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對民用航空器機長給予警告或者吊扣執照壹個月至六個月,情節嚴重的,可以給予吊銷執照的處罰:
(壹)機長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第壹款的規定,未對民用航空器進行檢查而起飛的;
(二)民用航空器違反本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不按照空中交通管制單位指定的航路和飛行高度飛行,或者違反本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飛越城市上空的。
第二百零七條民用航空器違反本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未經空中交通管制單位許可進行飛行活動的,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飛行,對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者承租人處以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民用航空器機長給予警告或者吊扣執照壹個月至六個月,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執照。
第二百零八條民用航空器的機長或者其他機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或者吊扣執照壹個月至六個月。有第(二)項、第(三)項所列行為之壹的,可以處以吊銷執照的處罰:
(壹)執行飛行任務時,未按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的規定攜帶執照和體格檢查合格證書的;
(二)違反本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致使民用航空器遇險的;
(三)違反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飛行任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