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陳述;
2、告知證人的權利和義務,證人出庭作證,宣讀未到庭證人的證言;
3.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
4.宣讀鑒定結論;
5、閱讀檢查記錄。
首先由原告口頭陳述自己的訴訟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理由,然後由被告陳述案件事實和所持的不同意見。
被告提出反訴的,應當寫明反訴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訴訟有第三人的,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應當先陳述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然後由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答辯,承認或者否認原、被告的陳述。
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由訴訟代理人陳述或者答辯,也可以在當事人陳述或者答辯後由訴訟代理人補充。法官有權詢問案件事實,總結本案爭議焦點或法庭調查焦點,征求當事人意見。
擴展數據:
民事訴訟程序
第壹審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普通程序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民事訴訟當事人通常適用於第壹審民事訴訟程序和人民法院審理第壹審民事案件的程序。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自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法院批準。
(1)起訴和受理
1.起訴
民事訴訟法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和被訴人民法院管轄的。
起訴方式應以書面起訴為原則,口頭起訴為例外。工程實踐中,基本采用書面起訴。民事訴訟法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
起訴狀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最好在訴狀中寫明案由。民事案件的案由是民事訴訟案件的名稱,反映了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是法院對訴訟糾紛所包含的法律關系的概括。
2、已接受
根據民事訴訟法,法院收到起訴狀,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
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自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提交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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