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基於勞動合同建立的社會經濟關系。其中,“基於勞動合同”是勞動關系的核心和基礎。勞動合同作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協議,規定了勞動者應當完成的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資待遇等基本事項,是雙方權利義務的表達。同時,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關系的性質是平等自願、互利協商壹致,受國家法律法規保護。其中,平等自願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建立勞動關系時地位平等,雙方在決定勞動關系的各種事項時應當自願選擇,不受任何強制、非自願和不公平的約束。互利是指在建立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遵循合作共贏的原則,在勞動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之間保持平衡,使雙方都能獲得相應的利益。協商壹致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關系中應當尊重對方的意願,* * *通過協商解決問題,達成壹致。受國家法律法規保護是指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的權益受國家法律法規保護,用人單位不得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如果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應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應當首先通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維護自身權益。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此外,勞動者還可以通過勞動監察部門和職工代表機構反映相關問題,尋求解決辦法。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基於勞動合同建立的社會經濟關系,具有平等自願、互惠互利、協商壹致、受國家法律法規保護的性質。在實際工作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相互尊重,平等協商,共同維護和促進勞動關系的穩定健康發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