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的意思是:
1,婚姻必須是男女結合。
2.婚姻是男女之間以共同生活為目的的性結合。
這是婚姻的固有特征,要求男女雙方在結合時都要有這種主觀願望,以維護婚姻的嚴肅性和穩定性,排除有條件的、有限的結合。男女結合以終身共同生活為目的,有利於婚姻家庭良性生存和發展的社會需要,也符合當事人自身的要求。
3.婚姻必須是壹個男人和壹個女人的結合。壹夫壹妻制有利於建立穩定的婚姻關系,有利於子女的養育,也是人類文明的象征。4、男女結合必須得到當時社會制度的確認,才能擁有夫妻地位並得到相應的保護。這說明婚姻是壹種法律行為,而不是任意行為。用法律來規範和幹預婚姻,是人類改善和提高婚姻質量,保障社會發展的需要。
家庭定義:
1.未婚且仍與父母同住的子女為家庭成員;
2.當孩子成年後,如果他身體健康,有勞動能力,他的父母就不再有贍養他的義務。如果妳未婚,沒有房子,父母還是允許妳繼續生活的,因為家庭成員之間有互相贍養的義務。如果雙方關系惡化,父母強烈要求子女搬出。在這種情況下,父母沒有法定的贍養義務。調解不成,孩子要搬出父母所有的房子!
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需要法律和道德兩方面的調整。是否需要搬出去,要看雙方的關系。如果是法律調整的,就應該搬出去。
3.父母去世,父母的財產應該如何繼承?有合法有效的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法律規定被繼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為第壹繼承人,權利平等,原則上應當平分。
4.家庭成員不是壹個嚴格的法律術語。壹般的理解是:* *共同生活的壹家人的親戚。多指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5.2010年4月27日,國務院、住建部聯合發布關於保障性住房管理的文件,其中包含了“購房人”和“家庭”兩個詞。“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在購買完全自有住房(即商品住房)時,必須將經濟適用住房轉為完全自有住房”。這裏就來了壹個關於“家庭”的問題:如果父母買經適房,成年子女幾年後買商品房,是否意味著父母要把經適房轉為商品房?婚姻法對家庭沒有明確的定義,那麽成年子女還屬於法定家庭成員嗎?關於這件事沒有明確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