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展數據:
壹、碳排放權法律法規現狀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改委部門規章,2015年初生效)是目前最有效的碳排放權法律規範,其中規定:
法律定義:碳排放權交易是指交易主體依據本辦法開展的經國家認證的排放配額和自願減排量的交易活動。
碳排放權交易的標的分為兩類,壹類是排放配額;另壹種是國家認證的自願減排。
主管部門:國家發展改革委是國務院碳交易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國務院碳交易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負責碳交易市場建設,並對其運行進行管理、監督和指導。
碳排放權範圍發布:國家發展改革委及時公布納入碳排放權交易的溫室氣體類別、行業範圍和確定重點排放單位的標準。
省級發展改革委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布的重點排放單位確定標準,提出本行政區域內所有符合標準的重點排放單位名單,報國務院碳交易主管部門,國務院碳交易主管部門確認後向社會公布。省發展改革委可適當擴大碳排放權交易的行業覆蓋面,增加納入碳排放權交易的重點排放單位。
排放配額分配:國家發展改革委確定全國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排放配額總量,制定全國配額分配方案,明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免費分配的排放配額數量和國家預留的排放配額數量。初期以免費分配排放配額為主,適時引入有償分配,逐步提高有償分配比例。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確定了免費配額分配的統壹方法和標準。
省發展改革委可以制定和實施比全國統壹配額免費分配辦法和標準更為嚴格的分配辦法和標準。重點排放單位發生關閉、停產、合並、分立或者生產能力發生重大變化的,省級碳交易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其已獲得的免費配額。
碳排放權法定登記: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建立和管理碳排放權交易登記系統(以下簡稱登記系統),用於記錄排放配額的持有、轉讓、支付和註銷情況。登記系統中的信息是判斷排放配額所有權的最終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