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 250天;
2.季節性工作日:250天除以4季= 62.5天/季;
3.月工作日:250天除以65438+2月= 20.83天/月;
4.工作時間的計算: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天8小時。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法定節假日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時不排除國家規定的11法定節假日。
在此基礎上,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怎麽換算?
1,日工資:月工資收入除以月帶薪天數;
2.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除以(帶薪天數乘以8小時);
3.每月帶薪天數= (365天-104天)除以65438+2月= 21.75天。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應當由用人單位按照上述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報酬。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的,綜合計算工時超過法定標準工時的部分,視為延長工作時間,應按本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綜上所述,根據勞動法律法規的要求,工作時間的計算,工作時間的計算: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天8小時。
法律依據:
關於工資總額構成的規定第三條
工資總額是指壹定時期內,各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體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工資總額的計算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基礎。
第四條
總工資由以下六部分組成:
(壹)小時工資;
(2)計件工資;
(3)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工資;
(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關於全年職工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的通知第二條日工資和小時工資的折算:
根據《勞動法》第五十壹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時不排除國家規定的11法定節假日。相應地,日工資和小時工資的換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每月帶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帶薪天數×8小時)。
每月帶薪天數=(365天-104天)÷65438+2月=21.7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