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擬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書寫並簽名,註明年、月、日;
2.代書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由其中壹人代書,由遺囑人、立遺囑人及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3.打印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的每壹頁上簽名,註明年、月、日;
4.錄音錄像:以錄音錄像形式制作的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記載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5.口頭遺囑:立遺囑人在緊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緊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等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無效;
6.遺囑公證:必須由遺囑人通過公證處辦理。
意誌失敗有以下幾種情況:
1.因有效的遺贈和扶養協議導致的失敗
(1)因為法律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二)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
(3)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4)遺囑與遺贈扶養協議有沖突時,有沖突部分的遺囑無效;
2.因遺囑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造成的失敗。因為法律規定立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普通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所立遺囑無效;
3.因違背遺囑人真實意願而導致的失敗;
4.多份遺囑內容沖突導致的無效;
5.因對不屬於自己的財產的無效處置而導致的失敗;
6.因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而導致的失敗;
7.因放棄或喪失繼承權而導致的失敗;
8.因清償債務而導致的失敗;
9.因遺囑人生前處置財產而導致的失敗。因為這部分財產在他生前已經處理完畢,有權處分,所以無效,因為不再是立遺囑人的遺產;
10,立遺囑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
11.法律對遺囑的形式有壹定的要求,即使是真的也是無效的。
綜上所述,不是自己寫的遺囑最好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見證人不能與遺囑繼承人有利害關系。因為有利害關系的人更容易被利益驅使,做出不真實的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三十四條
自擬遺囑由立遺囑人書寫並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135條
委托他人代書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其中壹人代書,由立遺囑人、代理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並註明年、月、日。
第136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的每壹頁上簽名,並註明年、月、日。
第137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制作的遺囑,應當有兩名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將自己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以錄音錄像的方式記錄下來。
第138條
遺囑人在緊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緊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等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無效。
第139條
公證遺囑應當由遺囑人通過公證機構辦理。
第140條
以下人員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其他無見證能力人;
(二)繼承人和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