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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權發布通緝令的機關是

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發現犯罪嫌疑人逃避偵查、審判,或者有確鑿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犯罪嫌疑人可能逃逸、隱匿、毀滅證據的,可以依法發布通緝令。通緝令是公安機關追逃的正式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全國公安機關將根據通緝令追捕逃犯。

第壹,通緝令的發布機關

在中國,公安機關是負責刑事偵查的主要機關。所以,有權發布通緝令的機關是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時,可以根據案件的性質、情節和犯罪嫌疑人的情況,決定是否發布通緝令。

二、通緝令的發布條件

公安機關發布通緝令必須符合壹定條件。首先,要有確鑿的證據證明犯罪事實的存在;其次,犯罪嫌疑人必須逃避偵查或審判;最後,嫌疑人可能會逃跑、藏匿或銷毀證據。這些條件的滿足是公安機關發布通緝令的前提。

第三,通緝令的法律效力

通緝令壹旦發出,就具有法律效力。全國公安機關將根據通緝令追捕逃犯。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通緝令上的逃犯,都有義務向公安機關報告。同時,對協助公安機關抓捕逃犯的公民,公安機關將給予壹定獎勵。

第四,撤銷通緝令

逃犯落網或案件偵破後,公安機關會及時撤銷通緝令。撤銷通緝令是公安機關的法定職責,也是維護社會秩序和公民權益的重要措施。

總而言之:

有權發布通緝令的機關是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時,根據案件情況和犯罪嫌疑人的逃跑行為,可以發布通緝令。發布通緝令必須符合壹定條件,具有法律效力。全國公安機關將根據通緝令對逃犯進行追捕,直至抓獲或案件偵破後撤銷通緝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155條規定:

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公安機關可以發布通緝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

各級公安機關可以在轄區內直接發布通緝令;超出本轄區範圍的,應當報有權決定公布的上級機關。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265條規定:

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可以直接在本轄區發布通緝令;超出本轄區的,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發布的上級公安機關批準。

通緝令的範圍由發布通緝令的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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