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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是司法機構中法官的總稱,是司法權的執行者。在不同的法律體系中,法官的作用是不同的,但要求是公正的,不受他人的影響或約束,根據法律公正地裁判案件。日本的法官叫法官,臺灣省的法官以前叫法官,後來改成了法官。中國大陸的法官是依法行使審判權的法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
法官的職責
依法參加合議庭審理或者單獨審理案件;
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除履行審判職責外,還應當履行與其職務相適應的職責。
權利和義務
法官依法應當履行的義務
(壹)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
(2)審理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秉公辦案。
(三)依法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
四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五)清正廉明,忠於職守,遵守紀律,
(六)保守國家秘密和司法秘密;
(七)接受法律監督和群眾監督。
法官依法應享有的權利
(壹)法官履行職責應當具備的職權和工作條件;
(二)依法審理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三)沒有法定事由或者法定程序,
四獲得勞動報酬,
(五)人身、財產和住宅安全受法律保護;
(六)參加培訓;
(七)提出申訴或控告;
(8)辭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