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判決能夠償還部分款項的,可以與債權人協商,債權人同意後可以不申請強制執行。如果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那麽法院會維護債權人強制執行的合法權利。通常情況下,人民法院為了保證將來生效判決的執行或者避免財產損失,會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標的物采取限制處分的強制措施。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執行需要,可以對當事人到銀行的開戶情況進行調查,銀行有協助法院調查的法定義務。如果妳不協助調查,法院可能會實施民事制裁。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需要幾個月甚至更長時間才能作出生效判決。法院判決生效後,如果債務人不履行義務,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需要壹段時間。在這壹過程中,如果債務人隱匿、轉移、揮霍有爭議的財產或者事後用於執行的財產,是無法制止的。不僅會激化當事人之間的矛盾,還會使生效判決無法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由第壹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壹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財產執行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財產。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人的生活必需品應當保留。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