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員資質。必須至少有壹名合格的藥師或執業藥師,以及相應數量的藥學技術人員和銷售人員。銷售人員應具有高中文化程度或藥學相關學歷,並通過藥監部門考試取得上崗證。
2.營業場所。藥店需要有與其經營的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和衛生環境。城市藥店營業面積通常不小於40平方米,倉庫不小於20平方米;鄉鎮藥店不小於20平方米。
3.營業執照。除了藥品經營許可證,還需要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健康證、稅務登記證。
4.規章制度。必須遵守《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等相關法律法規,實施GSP認證,確保藥品經營的合法性和質量管理。
開藥店的要求是:
1,藥店依法具有合格的藥學技術人員;
2.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和衛生環境;
3.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4、藥房有保證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5、具備滿足當地消費者用藥需求的能力,並能保證24小時供應。
綜上所述,開藥店需要有藥品經營許可證,有合格的從業人員,有符合要求的設施設備,有健全的藥品質量管理體系。這些資質和要求* * *同構成為藥店合法、安全、有效經營的基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五十二條
從事藥品經營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依法取得資格的藥師或者其他藥學技術人員;
(二)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和衛生環境;
(三)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四)有保證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符合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制定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