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t《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9條規定:
為維護社會秩序,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在出示相應證件後,可以當場訊問、檢查;經過質證和檢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帶至公安機關進壹步質證:
1,被控有犯罪行為。
2.涉嫌當場作案。
3.有壹名身份不明的嫌疑人。
4.攜帶的物品可能是贓物。
從被訊問人被帶到公安機關時起,拘留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至48小時,並保存訊問筆錄。經批準繼續質證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所在單位。不批準繼續訊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訊問人。
繼續訊問後,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對被訊問人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決定;如果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不能作出上述決定,應立即釋放被訊問人。
擴展數據:
因為警方的拘留訊問期限只有24-48小時,這肯定不適合監察委員會的辦案模式。監委采取的留置措施可能類似於當初的“雙規”“雙指”時期。
目前“雙規”和“雙指”的時限沒有單獨明確規定,但與辦案時限高度重合,原則上不得超過辦案時限。紀委的調查期限壹般為三個月,監察機關的調查期限壹般為六個月,必要時可以延長。
因此,拘留期限可能為三個月左右,批準後可延長至六個月。羈押期間,可以提請檢察機關批準逮捕,直至監委調查完畢。
以留置取代“兩規”,實現“兩規”法制化,是法治建設的重大進步,是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對腐敗的重要體現,是反腐敗工作思路的創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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