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歲犯罪要負什麽刑事責任?
1,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是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2.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的,即相對刑事責任年齡。
3.14周歲以下的人不承擔刑事責任,無論是哪種行為對社會都有危害,也就是完全沒有刑事責任的年齡。
4.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5.犯罪時的年齡按照公歷年、月、日計算。過完第壹個生日,從第二天開始,就滿壹歲了。
6.未滿16周歲的,不予刑事處罰,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予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二、懲罰未成年人犯罪應遵循哪些原則?
1,寬大處理原則
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必須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也就是說,不滿18周歲是法定的從寬處罰。至於是較輕還是較輕以及較輕的程度,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2.教育、感化和拯救原則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3、案件處理的原則
分案是指未成年人案件與成年人案件分開訴訟、分開羈押、分開執行。
訴訟分離是指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犯罪或者有牽連的案件,只要不妨礙訴訟,就應當分別處理。
4.保障未成年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的原則。
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未成年人既要保證其作為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又要註意認真落實其作為未成年人所享有的壹些特殊權利。
未成年人的四大保護措施是什麽?
1,司法保護,由公安機關等依法處理;
2、社會保護,禁止社會上的人傷害未成年人;
3.學校保護是班主任和其他學校工作人員的責任;
4.家庭保護是監護人及其家庭的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
第十八條
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16周歲以上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