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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買的商品房在收房時可以因為質量問題拒絕收房嗎?會有什麽後果?

1.商品房買受人拒絕,是指當房地產開發企業交付的商品房不符合有關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時,商品房買受人有權拒絕辦理有關收房手續。

2.商品房質量問題商品房質量不符合法律和合同約定,買受人拒絕接收的,拒收的法律後果是:房屋交付時間以應當交付房屋的時間確定;如果賣方按時交房,說明賣方沒有延期交房等違約行為。並且買方要承擔收貨不當的違約責任。此時,該房屋應視為已交付,該房屋的風險應在交付時轉移給買方乙方。

3.由於買受人應當接收該房屋,交付後的相關費用從交付時間開始計算。購房人因房屋質量問題拒絕收房,要求房屋出賣人承擔延期交房違約金等法律後果的,法律不予支持。

4.對法律未規定或合同未約定,但實踐中經常導致商品房買受人拒收房屋的房屋質量缺陷,如地面、墻體開裂、局部滲水漏水、門窗破損等,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承擔相應的修理、更換、重做等違約責任。房地產開發企業還應當賠償商品房買受人因修理、更換、重做所遭受的損失。

5.如果沒有拒收房屋,只是房屋存在質量缺陷,買受人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收房後整改期間的損害賠償責任。不要因為房子有缺陷而拒絕收房,這樣會有相反的結果。

5.從技術的角度來說,所謂“主體結構”是指房屋主要構件相互連接和作用的平面或空間結構。主體結構必須具有滿足技術要求的強度、韌性和穩定性,以保證能承受建築本身的各種荷載。如:基礎、承重墻等。,這些部位的結構開裂、傾斜、坍塌等問題,都應視為主體結構的問題。

6.所謂“不合格”是指房屋未通過驗收或經核查發現不合格的情況。“嚴重影響正常居住和使用”是指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買受人享受房屋正常使用功能和使用的情形。

7.滲水、地板空鼓、墻面起皮等。不屬於房屋的主體結構問題,屬於非結構性質量缺陷,出賣人應當修復,買受人不能要求退房。

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31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時設立樣板房的,應當說明實際交付的商品房質量、設備、裝修是否與樣板房壹致。未作說明的,實際交付的商品房應當與樣板房壹致。

所以樣板房和實際交房不壹致怎麽辦,應該區別對待:第壹種是合同沒有說明樣板房和實際交房是否壹致;第二是合同說明樣板房與實際交房是否壹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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