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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執行局處理案件的程序

法院執行局的辦理流程:接收材料——3日內向被執行人發送執行通知書——要求被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5日內對被執行人提供的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進行核查核實——承辦人壹般應在1個月內完成對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的調查——送達 5日內向有關登記機關發出《不動產和特定動產協助執行通知書》。

法院執行局處理流程:

1.法院執行局收到案件材料後,認為情況緊急,需要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的,經批準後可以立即采取相應的強制執行措施。

2.法院執行局應當在收到案件材料後3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通知被執行人按照有關規定申報財產,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被執行人在規定的履行期限內轉移、隱匿、變賣、毀損財產的,人民法院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采取控制執行措施。

3.法院執行局應當在收到案件材料後3日內,通知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或者財產線索。

4.申請執行人提供明確具體的財產狀況或者財產線索的,法院執行局應當在申請執行人提供財產狀況或者財產線索後5日內進行核實、查證。情況緊急時,應立即檢查。

申請執行人無法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或者財產線索,或者提供財產狀況或者財產線索確有困難,需要人民法院進行調查的,法院執行局應當在申請執行人提出調查申請後10日內啟動調查程序。

5.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承辦人壹般應完成對被執行人的收入、銀行存款、有價證券、不動產、車輛、機器設備、知識產權、對外投資權益、收入、到期債權等資產的調查。65,438+0個月內。

實施過程中采取評估、拍賣措施的,承辦單位應在10天內完成評估、拍賣機構的選擇。

6、執行不動產、特定動產和其他財產需要辦理轉移登記手續的,承辦人應當在5日內向有關登記機關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

法院執行局的職責:

1,執行我院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

2、執行法律規定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和其他法律文書;

3.審查執行異議、被執行主體的變更和追加;

4.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扣劃等措施,對阻礙執行的,依法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

5.協助其他法院委托的執行。

法院執行局接受的範圍:

執行局執行的案件必須是經當事人申請、法院受理後進入執行程序的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以及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期限為兩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托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書後,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書面告知人民法院;30日內未執行完畢的,還應當將執行情況告知受委托的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未執行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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