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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和拾得遺失物有什麽區別?

1.非法占有和拾得遺失物有什麽區別?拾得遺失物是指找到並實際占有遺失物,是發現和占有的結合。發現和占有都不能構成拾得。拾得遺失物是事實行為,不必問拾得人是否有行為能力。即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仍然可以成為拾得人。提貨行為通常是無因管理行為,如果誠實的提貨人認為他人的利益是故意的,則構成無因管理,如果不誠實的提貨人認為自己的利益被提貨,而且是在沒有物主的情況下被提貨,則不構成無因管理。接送的行為是合法的,不得違反法律。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非法占有他人交給妳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並且拒不歸還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本罪主觀上必須是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委托給妳的財物、遺忘物或埋藏物,但仍非法據為己有。犯罪客體限定為三種財產:壹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產;第二,他人的遺忘物,遺忘物不等於遺失物,也不同於遺失物;三是別人的陪葬品。侵占罪在我國刑法史上壹直沒有明確的定義,甚至在我國刑法第270條第壹款中也沒有使用“侵占罪”壹詞。因此,在界定侵占罪的概念之前,有必要對“侵占罪”壹詞進行分析,因為“侵占罪”是侵占罪中的關鍵詞,代表了侵占罪的主要內涵。將他人遺忘物、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我國刑法第270條第2款規定。第二,兩者的元素不同(1)。非法占有的特征是1。侵犯的客體是他人財產的所有權。本罪的犯罪客體是他人委托其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埋藏物。2.客觀上表現為非法占有財物,遺忘物或者交由他人保管的埋藏物,數額較大拒不返還的行為。3.犯罪主體是壹般主體。4.主觀上是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二)拾得遺失物的構成要件拾得遺失物是指發現並實際占有遺失物,是發現和占有的結合。發現是指知道東西在哪裏,占有是事實上控制東西的能力。發現和占有都不能構成拾得。需要註意的是,撿拾不壹定是身體上受撿拾者支配,而是按照壹般的社會觀念。拾得遺失物是事實行為,不必問拾得人是否有行為能力。即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仍然可以成為拾得人。提貨行為通常是無因管理行為,如果誠實的提貨人認為他人的利益是故意的,則構成無因管理,如果不誠實的提貨人認為自己的利益被提貨,而且是在沒有物主的情況下被提貨,則不構成無因管理。《遺失物招領法》的規定與無因管理存在諸多差異。因此,無因管理的規定只有補充適用的空間。接送的行為是合法的,不得違反法律。拾得人必須是擁有遺失物的人,但拾得人也可以指示他人去做,拾得人就是發出指示的人。如果取物行為是由占有人或者占有人的輔助人作出的,並且是在占有人的輔助關系範圍內,那麽其所屬的機關就應該是取物人,但如果與下屬機關的指示無關,則屬於個人行為,行為人就是取物人。同時找到東西的有幾個人,還有幾個是壹起找到的* * *人。綜上所述,拾得遺失物,簡單來說就是拾得他人遺失的東西,所以不存在違法行為,但是拾得的東西應當主動返還,主觀上不存在據為己有的想法,否則就構成非法占有,屬於犯罪行為,所以該罪多表現為私藏不返還物品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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