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速公路PPP項目爭議解決方法
(1)談判
因本合同的履行、違反或終止或本合同的無效或解釋而產生的任何爭議、糾紛或索賠(統稱為“爭議”),雙方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友好協商應以相關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為依據,遵循公平原則。如果30天後友好協商未能解決,或合同任何壹方拒絕友好協商,其他利害關系方可向項目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2)調解
1)在本合同生效後三個月內,甲乙雙方應成立壹個由甲方兩名代表、乙方兩名代表和壹名雙方認可的獨立代表組成的項目調解委員會。在通知另壹方後,任何壹方均可更換項目調解委員會的成員。委員會的所有決定應由委員會全體成員壹致通過方為有效。
2)項目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事項包括但不限於:
A.甲乙雙方在項目建設、運營管理和移交程序上的差異;
b .討論當不可抗力影響項目的建設和運營時應采取的措施;
C.任命金融專家或專家小組解決本合同項下的爭議;
D.合同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3)項目調解委員會的壹致決議對各方均有約束力。如果項目調解委員會未能在60天內通過協商達成和解,則應適用本合同的相關條款。
4)項目調解委員會的費用由雙方平均分攤。
(3)訴訟
如果不能根據本合同解決爭議,合同任何壹方均有權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以解決爭議。
2.爭議期間合同的履行
(1)在友好協商、調解和爭議訴訟期間,除涉及爭議的條款外,本合同其余部分應繼續履行,拒絕履行的壹方應向另壹方承擔賠償責任;除法律規定或另有約定外,任何壹方不得以爭議為由停止項目運營服務、停止項目運營支持服務或采取其他影響公眾利益的措施;不能確定爭議是否有關聯的,在有必要履行時,各方應當繼續履行。
本條前款約定不影響法院已經調整的行為和後果。
(2)與本合同的成立、生效、生效和解除有關的爭議,無論是在友好協商、調解還是訴訟過程中,任何壹方終止履行本合同,均不影響另壹方依據訴訟裁定追究終止履行本合同壹方的民事責任。
(3)本合同規定的爭議解決條款在本合同終止後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