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壹審被告):法定代表人:* * * *被上訴人(壹審原告):上訴人不服民事裁定書。(20**民三初字第**2號)人民法院,現提出上訴。申訴請求:1。請求撤銷@ @ @區人民法院(2009)新民壹初字第號民事裁定。* * * * *並將案件移送* * *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2.本案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事實和理由:2009年2月16日,上訴人* * * * *有限公司對* * * *訴* * * *有限公司勞動爭議壹案提出管轄異議,認為本案應移送至* * * * *有限公司住所地(也是勞動合同履行地。新浦人民法院於2009年* *作出(2009)民壹初字第號民事裁定書。* *裁定駁回上訴人的管轄權異議,並於2009年* *月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認為* * * *區人民法院的裁定沒有法律依據,是錯誤的裁定。依法將案件移送* * *區人民法院。原因如下:1。原審的裁定沒有法律依據,應當撤銷。原審裁定認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後,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壹般應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由連雲港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並作出裁定,應由@ @ @區法院審理。上訴人認為,壹審法院@ @ @區法院的理由沒有法律條文支持。而且壹審法院也沒有給出明確的法律規定,只是壹個模糊的說法。因此,該裁定沒有法律依據,應當撤銷。二。* * *區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是勞動合同履行糾紛,也應由上訴人住所地或勞動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因此,本案應由上訴人住所地即連雲港市* * *區人民法院管轄,而* * *區也是勞動合同履行地。@ @ @區法院是被上訴人住所地,依法不應享有管轄權。三。應當依法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故壹審法院@ @ @區法院依法將本案移送有管轄權的* * *區人民法院審理。而不是駁回上訴人的管轄權異議申請。壹審法院作出的裁定沒有法律依據,所以也壹定是錯誤的裁定。故上訴人依法向妳院提出上訴,希望裁定如其所願。* * *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09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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