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和減少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並對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公民應當增強環保意識,采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環保義務。
第七條國家支持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應用,鼓勵環境保護產業發展,推進環境保護信息化建設,提高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水平。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增加對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的財政投入,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環境保護的宣傳普及工作,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團體和環境保護誌願者宣傳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營造良好的環境保護氛圍。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將環境保護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培養學生的環境保護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宣傳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