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合同法》對房屋中介合同的條款有哪些規定

《合同法》對房屋中介合同的條款有哪些規定

法律主觀性:

中介所需費用通常包含在報酬中,中介活動費用壹般由中介承擔。除非另有約定,中介不得要求報銷。報酬請求權是中間人的主要權利。壹、《合同法》對居間合同有哪些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第四百二十五條行紀人有向委托人如實報告與訂立合同有關的事項的義務。經紀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催告,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四百二十六條行紀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經紀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經紀人的服務合理確定。居間人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的,居間人的報酬由合同雙方平等承擔。經紀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經紀人承擔。第四百二十七條行紀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經紀活動的必要費用。二、居間合同的特征1、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間服務的合同。經紀人向客戶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委托人是否與第三人訂立合同與經紀人無關,經紀人不是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合同的當事人。2.經紀人無權幹涉客戶和第三方之間的合同。中間人只負責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為委托人與第三方簽訂合同進行斡旋,傳達雙方的意思,起到橋梁的作用,對合同沒有實質性的幹預權。3.居間合同是雙務、有償、非訂立合同。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未訂立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拒絕支付報酬。居間人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的,居間人的報酬由合同雙方平等承擔。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壹條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條* * *居間人應當向委托人如實報告與訂立合同有關的事項。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上一篇:故意驚嚇他人造成精神傷害如何定罪?
  • 下一篇:家庭成員的軍事條件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