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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有什麽刑訊手段?

公安刑訊逼供的手段壹般包括:

拳打、腳踢、警繩、鞭笞、電擊或用警棍鞭打、戴手銬、用火燒烤、絞刑、灌水、車輪戰、輪流審問、長時間保持清醒等。刑訊逼供是以行刑方式審訊罪犯、查明案件的手段,是壹種違法犯罪行為。法律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法收集證據。

刑事調查的手段有:

(壹)技術調查手段

技術偵查手段是指在各種刑事案件的偵查中,為獲取與刑事案件有關的各種情報、信息和材料,由專業人員通過特殊程序秘密采用的專有技術、方法、手段和措施。另外,技術偵察手段也可以理解為技術偵察手段,即軍事技術偵察手段。

(2)刑事技術偵查手段

運用技術偵查手段發現和揭露犯罪,特別是針對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犯罪、走私、制毒販毒、貪汙賄賂等犯罪,以及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恐怖組織等犯罪,是世界各國偵查機關的通行做法。與壹般偵查手段相比,技術偵查手段具有不可替代的優勢,可以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成為偵查機關克敵制勝的法寶。

(3)技術調查措施

技術偵查措施是指偵查機關為了偵查特定的犯罪行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審批後采取的壹種特定的技術手段。技術偵查行為是運用技術偵查措施的偵查行為。通常包括電子監聽、電話監聽、電子監控、秘密拍照、錄像、郵件檢查等秘密技術手段。

綜上所述,刑訊逼供是壹種特殊的主體和客體。刑訊逼供的主體是司法工作人員,客體是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實踐中,刑訊逼供手段暴力,往往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造成人身傷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犯罪。司法工作人員在對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過程中發現的違法行為,人民檢察院可以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重大刑事案件,需要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五十二條

法官、檢察官、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以及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明自己有罪。要保證所有與案件有關系或者知道案件的公民都有條件客觀、充分地提供證據,除特殊情況外,可以聘請他們協助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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