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國黨支部工作條例(試行)》第十二條黨支部是黨支部日常工作的領導機構。
黨支部委員會會議壹般每月召開1次,根據需要可以隨時召開,討論和決定黨支部的重要工作。黨支部委員會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委員出席才能舉行。重要事項在提交黨員大會決定之前,壹般應在支部委員會會議上討論。
《黨支部委員會會議制度》第三條支部委員會壹般每月召開壹次,必要時可以臨時召開。其審議範圍主要包括:
(壹)討論制定和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重要指示精神,以及黨支部黨員大會決議的實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二)討論決定各部委的發展規劃、工作規劃、改革和內部管理體制改革等重要事項。
(三)討論和研究加強黨的建設、宣傳思想政治工作、道德教育、精神文明建設、廉潔自律等重要問題。
(四)討論決定黨支部的年度和學期工作計劃以及涉及群眾的重要問題。
(5)討論通過黨支部年度和學期工作總結。
(六)討論決定黨支部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廢止。
(七)審查和批準發展支部黨員。
(八)研究決定各部內設機構的設置、教職工的考核和獎懲、職稱評定的審核;協助上級部門做好幹部推薦工作。
(九)研究本部門的隊伍建設措施,討論引進人才的計劃。
(十)審議決定本部門表彰和推薦上級表彰的先進個人和先進集體。
(十壹)研究和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十二)研究處理安全消防工作中的重大突發事件和重要問題,維護各部門穩定。
(十三)研究決定工會、共青團、統壹戰線等重要工作。
(十四)研究決定本部門與外部的交流合作項目。
(十五)研究重要指示和報告,落實上級交辦的重要任務。
(十六)研究上級黨委的規定和其他需要黨支部集體討論決定的重要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