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訴訟的處罰標準實際上是法院認定惡意訴訟事實的標準,必須把握三個要素:主觀標準、客觀標準和事實清楚標準。只有主客觀相統壹,事實清楚,不可證偽,法院才能采取處罰措施。主觀標準是提起惡意訴訟的當事人的主觀故意,即惡意。惡意可能包含兩層意思,壹是無正當理由故意從事違法行為;二是動機不正當。顯然,惡意包括行為意思的違法性和目的意思的不正當性,是最嚴重的壹種主觀過錯。惡意訴訟的當事人明知自己沒有上訴權或者無正當理由仍提起訴訟,且訴訟程序的啟動缺乏合理理由,且當事人明知缺乏訴訟要件,致使程序的啟動違法的;當事人出於某種不正當的目的啟動程序,可能是為了損害他人財產、詆毀他人名譽、造成他人精神痛苦等。,且當事人對不正當目的的期待是通過積極的違法訴訟表達的,不是由於自己的重大過失。這種惡意也可以表現為被告人的積極抗辯。
惡意訴訟罪的立案標準;
1,致使人民法院基於捏造的事實采取財產保全或者行為保全措施的;
2.造成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幹擾正常審判活動的;
3.致使人民法院以捏造的事實作出裁判文書、制定財產分配方案,或者以捏造的事實立案執行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五十四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壹百六十七條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的侵權責任。
第壹百八十三條侵犯自然人的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對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對象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