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對學生罰款10元是違法的,原因如下:
1.教師無權設定行政處罰。罰款是壹種行政處罰,行政處罰只能依據《行政罰款法》的規定,由法律、法規和規章設定。此外,不得設定其他規範性文件。即使在地方性法規中,罰款的限額也要由省、直轄市、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規定,教師根本無權設定或行使罰款。
2.中小學生享有特殊的司法保護。作為未成年人,他們受到家庭、學校、社會和司法的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修正2021)。
第十三條國務院部門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為範圍、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內作出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國務院部門規章可以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設定警告、通報批評或者壹定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2020年修訂)
第二十七條學校、幼兒園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學校應當建立學生欺淩防治制度,對教職工和學生開展學生欺淩防治教育培訓。
學校應當立即停止欺淩學生的行為,並通知欺淩和被欺淩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參與欺淩行為的認定和處理;對相關未成年學生給予及時的心理咨詢、教育和引導;對相關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給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導。
對於實施欺淩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當根據欺淩的性質和程度加強管教。對於嚴重欺淩行為,學校不得隱瞞,但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和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並配合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2009年修訂)
第三十七條教師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壹)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造成損失的;
(二)體罰學生,經教育無效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壹,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