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以來,我國壹直倡導拾得遺失物的優良品格,也就是說,在發現他人遺失物時,應及時采取措施,但現實中卻存在拒不歸還的遺忘物。很多人想知道遺忘物品罪的法律規定是什麽?其實我國沒有遺忘物罪,但是如果遺忘物並占有,則可能構成侵占罪。1.遺忘物罪有哪些法律規定?《刑法》第二百七十條:侵占罪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其保管,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他人遺忘物、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這個罪只有說出來才能處理。第二,如何認定遺忘物、他人侵占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非法占有他人交給妳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並且拒不歸還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本罪主觀上必須是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委托給妳的財物、遺忘物或埋藏物,但仍非法據為己有。犯罪對象限定為三種財物:1、他人保管的財物;2.遺忘的東西,遺忘別人的東西,不等於失去的東西,也不同於被拋棄的東西;3.別人的陪葬品。這裏所說的“遺忘物”,是指因財物所有人或占有人的疏忽而遺留在某處的物品。在實踐中,遺忘物與遺失物是有區別的:遺忘物壹般是指受害人明確知道自己遺忘在某處的物品,而遺失物是失主遺失的物品。拾得遺失物,未返還失主的,不按本罪處理。第壹,業主自願將財產放在某處。後來由於主觀疏忽,他壹時忘記了財物,但不壹會兒,他又記起了財物,並可能立即返回原地尋找。因此,所有者與客體之間的獨特關系只是在壹定程度上被放松或削弱了,但並沒有消失。遺忘的事情仍然在被遺忘者的控制和支配之內。所謂遺失物,是指在非所有人或者占有人故意的情況下,意外遺失的被占有的動產。因為它壹般不知道東西在哪裏,所以叫失物。遺忘物品罪的法律規定是什麽?首先需要在這裏提醒大家的是,遺失物與遺忘物是有本質區別的,或者說遺忘他人之物被發現而不歸還物品所有人私人占有,將構成我國刑法規定的侵占罪。另外,忘事也給大家簡單介紹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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