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由廣西高院復核,枉法民事判決可以再審。
那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直轄市關於在網上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第三條,對於自治區發布的判決,有選擇地在網上公布裁決書,有選擇地在網上公布裁決書。
2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00條:
當事人的申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壹)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案件審理所需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違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法官未回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由於不可歸責於他或者他的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沒有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壹)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互聯網上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第三條: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指定專門機構負責裁判文書網上公布的管理工作。
該機構履行以下職責:
(壹)組織和上傳裁判文書;
(二)發現已公布的裁判文書有筆誤或者技術處理不當的,
協調相關部門及時處理;
(三)其他相關的指導、監督和評估工作。
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互聯網上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第四條:
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書應當在互聯網上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涉及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二)涉及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
(三)調解結案;(四)其他不適宜在互聯網上發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