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後的辯護詞尊敬的審判長、人民陪審員:山東某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親屬的委托,委托李律師及本人為被告人吳的辯護人,在通過庭前宣讀後聽取了被告人的陳述,經法庭調查,對本案有關情況提出如下辯護意見:對於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我辯護人認為犯罪事實基本清楚,且被告人吳某某表示認罪,對犯罪事實未發表辯護意見。現就量刑部分發表意見如下:1。被告人吳某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願認罪,確有悔改表現,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本案中,經訊問,吳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盜竊犯罪事實,並自願認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於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幹意見》第九條的規定,對自願認罪的被告人,人民法院應當酌情從輕處罰。鑒於此,請求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從輕處罰。2.被告是初犯,偶犯。他過去壹直表現良好,沒有違法犯罪的不良記錄。這次犯罪是因為酒後沖動,沒能控制住自己。現被告人對自己的犯罪行為深感後悔,確有悔改表現。3.被告人吳某某及其家屬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案發後,被告人吳某某的親屬對被害人張某某進行了民事賠償,並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被害人同意對被告人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綜上,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是法律難以容忍的,應予懲處。但被告人吳某某自願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犯罪情節輕微,主觀惡性較輕,社會危害性不大。自願認罪,積極悔罪,確有悔改表現。同時積極賠償被害人,得到諒解。因此,本著前車之鑒,治病救人的原則,對被告人吳某某從輕處罰,以達到感化教育的效果,以促使這個19歲的浪子回頭,重新做壹個對社會有用的人!謝謝審判長和人民陪審員。辯護人:李某某律師2017 12.26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68有下列尋釁滋事、擾亂社會秩序行為之壹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壹)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侮辱或者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多次聚眾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