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第十二條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法律認可的利益。
第十三條投保人要求保險,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
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應當載明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以其他書面形式明確合同內容。
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附加條件或者期限。
第十六條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作出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決定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解除原因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的,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對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也不退還保險費。
被保險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造成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