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如何承擔不履行合同的責任
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110條規定:壹方不履行非貨幣債務或者履行非貨幣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1)法律上或實際上無法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物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成本過高;
(三)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要求履行。
第113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害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損失。
二、沒有約定付款時間怎麽辦?
合同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根據《合同法》第161條規定,合同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首先適用《合同法》第61條規定的方法確定支付時間,即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價款的支付時間按照合同的有關規定或者交易習慣確定。那麽,如何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確定付款時間呢?壹般認為,“標的物有交付期限的,推定該期限為交付價款的期限。”因此,如果合同中有貨物的交貨期限,也可以推斷為貨款的交貨期限。沒有約定付款時間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貨物的同時向出賣人支付價款。根據上述規定,出賣人提供貨物後,雙方未約定債務履行期限的,自買受人收到貨物之日起,適用兩年訴訟時效。收貨日期壹般以買方簽字的收據或合同約定的交貨日期為準。
三、賣方和買方同時履行合同?
《合同法》第161條關於買受人在收到標的物或者取出標的物單證時應當同時付款的規定,實際上是要求出賣人在履行買受人付款義務的同時履行交付標的物的義務。此時,任何壹方都可以在對方不履行付款之前,援引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履行相應的義務。但如果出賣人同時放棄抗辯權,先交付標的物,根據《合同法》第161條的規定,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時間為買受人應當付款的時間。既然出賣人已經交付了標的物,買受人不支付價款的,就構成違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價款和逾期付款的違約金。
以上內容為相關回答。壹般情況下,我們在履行合同時需要承擔責任,包括繼續履行和賠償損失,所以可以在簽訂合同時約定違約責任,所以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