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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投資的原則是什麽?

1,保險利益原則。保險利益是指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法律認可的利益。保險利益原則是指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在簽訂或者履行保險合同時,必須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的規定。

2.最大誠信原則。這壹原則不僅應在保險合同的訂立中得到遵守,而且應在合同的整個有效期和履行過程中得到遵守。

3.近因原則。近因是指風險與損失之間最直接、最有效、最具決定性的損失原因,而不是時間或空間上最接近的原因。

保險是壹種安全可靠的保證;後來延伸為壹種保障機制,規劃人生財務的工具,市場經濟條件下風險管理的基本手段,金融體系和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支柱。

保險是指投保人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由保險人對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意外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或者被保險人身故、患殘疾、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保險是分擔意外事故損失的壹種財務安排;從法律上看,保險是壹種契約行為,是壹方同意賠償另壹方損失的契約安排;從社會角度看,保險是社會經濟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的“微妙穩定器”;從風險管理的角度來看,保險是風險管理的壹種方法。

可保價值

保險價值是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根據我國《保險法》規定,投保人與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有約定並在合同中載明的,保險標的遭受損失時,以約定的保險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

被保險人與保險人未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的,保險標的遭受損失時,以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

簡單來說,保險價值可以通過三種方法確定:

(1)根據法律和合同法的規定,法律和合同法是確定保險價值的根本依據;

(2)根據保險合同和雙方的約定。有些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很難衡量,比如壽險、健康險。人的健康和生命不能用金錢衡量的,保險價值由雙方約定。

(3)根據市場價格的變化確定保險價值。有些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並不總是恒定的。大部分標的物也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貶值,其保險價值呈下降趨勢。

保險合同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險人就保險權利義務關系達成的協議。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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