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現行法律制度下,不動產公證的範圍比較寬泛,包括房屋租賃、買賣、抵押、繼承、轉讓、贈與、確認等。當房屋的產權和使用權發生糾紛時,房屋公證可以證明房產交易的真實性,避免欺詐和錯誤的發生。而且公證的前提是公證員之間的交易是否合法有效。所以,出現糾紛時,房屋的公證就是有力的證據。
房地產公證所需材料清單如下:
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2、涉及房地產開發的,提交土地使用權證、施工許可證等。;
3、涉及房產預售、銷售、房產預售、銷售許可等。;
4、涉及房地產權屬轉移的,提交房地產權屬證明;
5、涉及房地產擔保的,提交房地產所有權和使用權證明。
綜上所述,房地產公證是指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證明與房地產有關的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雖然房產公證並不是房產交易的必要環節,但是經過公證處的審查,當事人可以規避很多風險,經過公證的購房合同或協議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壹條
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壹)合同;
(2)繼承;
(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和收養關系;
(七)出生、存活、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是否有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件的簽字、印章和日期,文件的復印件和影印件與原件壹致;
(十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處申請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