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關系客體的特征
與哲學客體壹樣,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壹般應具備以下特征:第壹,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應對主體“有用”;其次,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必須受主體的支配和控制;第三,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必須獨立於主體而存在。與哲學的客體概念不同,有學者認為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應受法律調整,並具有不同於哲學客體的獨特特征。筆者認為,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應具備以下特征:
1.客觀性。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應具有壹般哲學理論中客體的特征,即不以主體意識的變化為轉移。因此,純粹的思維活動不能成為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
2.可控性。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必須受民事法律關系主體的支配。隨著人類社會的不斷發展,主體能夠支配和控制的客體範圍會不斷增加,這就使得很多原本不屬於客體範圍的事物在當今世界被納入了客體範圍。因此,在不同的歷史時期,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範圍是不同的。
3.合法性。民事法律關系是由民事法律法規確認和調整的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作為從民事法律關系概念延伸出來的民事法律關系客體概念,其最重要的特征之壹就是客體應當符合民事法律法規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