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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民事法律關系中壹般不能以個人利益為客體?

法律關系中客體的意義源於哲學客體壹詞的使用。客體是與主體相對應的壹對範疇,是區別於主客分離的認知模式和實踐模式的概念。與哲學客體相比,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也是作為主體的認識和實踐客體而存在的。但不同的是,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要求其具有法律依據。關於民事法律關系客體的概念,學術界主要有以下觀點,即“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民事權利義務的客體”、“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民事法律關系主體所享有的民事權利義務的客體”和“法律關系的客體,又稱客體,是指能夠構成主體間法律關系內容的客觀事物”。這些觀點雖有分歧,但都肯定了客體是民事法律關系的組成要素,認為客體的概念應在民事法律關系概念的基礎上加以擴展,客體是作為民事法律關系內容所指向的客體而存在的。關於民事法律關系的範圍,壹般說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包括:物、精神產品、行為和人。

民事法律關系客體的特征

與哲學客體壹樣,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壹般應具備以下特征:第壹,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應對主體“有用”;其次,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必須受主體的支配和控制;第三,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必須獨立於主體而存在。與哲學的客體概念不同,有學者認為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應受法律調整,並具有不同於哲學客體的獨特特征。筆者認為,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應具備以下特征:

1.客觀性。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應具有壹般哲學理論中客體的特征,即不以主體意識的變化為轉移。因此,純粹的思維活動不能成為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

2.可控性。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必須受民事法律關系主體的支配。隨著人類社會的不斷發展,主體能夠支配和控制的客體範圍會不斷增加,這就使得很多原本不屬於客體範圍的事物在當今世界被納入了客體範圍。因此,在不同的歷史時期,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範圍是不同的。

3.合法性。民事法律關系是由民事法律法規確認和調整的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作為從民事法律關系概念延伸出來的民事法律關系客體概念,其最重要的特征之壹就是客體應當符合民事法律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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