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威脅人身安全,壹般違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2.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3.恐嚇被害人,情節惡劣的,涉嫌尋釁滋事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安全,行為的客體是個人自然人。行為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式威脅他人人身安全。
威脅方式不僅包括寫恐嚇信,還包括張貼子彈、匕首等威脅物等其他方式。它可以是直接威脅,也可以是間接威脅。可以是行為人本人威脅,也可以是第三人留言威脅,有的行為人利用泄露他人隱私進行威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3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行為之壹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壹)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侮辱或者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多次聚眾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